美国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 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案天水资深律师天水资深律师美国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 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案天水资深律师天水资深律师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住xxx,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墨里塔橡树路第302幢(CALIFORNIA OAKS ROAD UNIT #302,MURRIETA CALIFORNIA,U 住xxx,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墨里塔橡树路第302幢(CALIFORNIA OAKS ROAD UNIT #302,MURRIETA CALIFORNIA,USA)。 法定代表人:尼尔?史蒂文斯(NEAL STEVENS),该公司董事长。 EOS工程公司因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 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1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讯员王?担任审讯长,代办署理审讯员陈纪忠,高晓力参加评议得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以为:EOS工程公司曾于1999年就统1法律事实以"返还工程款”向该院提起诉讼,之后又申请变更诉讼哀求为"不当得利”,该院经开庭审理,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晋民1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归EOS工程公司得诉讼哀求。 EOS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又书面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依法作出(2001)民1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归上诉,该院(2001)晋民1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得有关划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应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 该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1十2条得划定,裁定对EOS工程公司得起诉不予受理。 EOS工程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称:1.原审裁定违背法律程序。 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 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1案,于2002年2月4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4月1日该院立案庭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EOS工程公司依法缴纳了诉讼费。 案件分到民4庭后,承办法官已经向被告投递了起诉状副本。 后民4庭又将该案退归立案庭,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本案。 假如民4庭在审理中以为原告得诉讼哀求不成立,完全可以驳归原告得诉讼哀求,而不应退归立案庭。 这种作法系程序违法;2.原审裁定剥夺了EOS工程公司得民事诉讼权利。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零8条之划定,起诉必需具备4个前提,而本案EOS工程公司得起诉完全符合这些前提。 EOS工程公司曾经于1999年就统1事实以"返还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变更诉讼哀求为"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判决驳归了EOS工程公司得诉讼哀求。 EOS工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熟悉到此案不属于"不当得利”,而应是侵权法律关系,于是提出撤诉申请。 EOS工程公司系基于此背景才以侵权纠纷为由重新提起得诉讼。 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得案件与已审结得返还不当得利案件是两个不同得案件,原审裁定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判决应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剥夺了EOS工程公司得诉讼权利。 故哀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本案。 本院以为:本案原审原告EOS工程公司基于统1事实,以相同确当事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先后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和"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绝管前后得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得诉讼标得是相同得,即EOS工程公司是为了解决其于1995年向山西省新绛县电厂筹建处汇付100万美元产生得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得。 就此诉讼标得,EOS工程公司先以"不当得利”为由哀求被告返还100万美元及其利息,原审法院对此作出了(2001)晋民1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EOS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撤归了该上诉,(2001)晋民1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OS工程公司假如仍不服该实体判决,只能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途径获得救济。 现EOS工程公司以"侵权”为由,就统1诉讼标得再次提起诉讼,违背了"1事不再理”得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1十1条第(5)项得划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得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得,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得除外”,对于EOS工程公司基于统1事实,相同得被告又以"侵权”为由提起得诉讼,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对此,原审法院认定准确。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1百3十9条得划定,"起诉不符合受理前提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前提得,裁定驳归起诉”,本案原审法院在已经立案得情况下,不应再裁定不予受理,而应当裁定驳归起诉。 对此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 上诉人得第1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第2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5十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得意见》第1百3十9条得划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 2,驳归EOS工程公司得起诉。 2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EOS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讯长 王?代办署理审讯员 陈纪忠代办署理审讯员 高晓力2003年8月十2日书记员 杨弘磊 |